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校园综合管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7-12-14 16:32

沪交内(后)[2001]-7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安全,规范有序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校园。

第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办公室、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保卫处、房地产处为本规定的校内执法部门。全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单位进校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关于校园横幅张贴

第四条 各单位悬挂横幅,均需到综管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综管办根据学校的规定对横幅的内容、悬挂地点、时限等进行审定,批准后才能悬挂。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启事、海报、广告等必须张贴在海报栏或指定的位置,不得在校内的建筑物、树干等处随意张贴或在校园道路旁自行设牌张贴。

第六条 学生系统的各种海报需经校团委审核盖章后在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七条 校园内的各种指示标记由综管办和保卫处统一设立,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指路牌。

第三章 关于校内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严禁超速、鸣号。

第九条 校外车辆在进入校园时,驾驶员须在门卫室领取校内行驶许可证,在出门时再将校内行驶许可证交还,否则不得进出校园。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外,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内。

第十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在校园的主干道两侧的禁停标志区域内,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一条 非我校车辆,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在校内过夜。不是来校联系工作的车辆,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内。

第四章 关于校内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全校所有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及其它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动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自行车、助动车等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凡有禁停、禁驶标记的地方一律禁止停放、禁止行驶。

第十四条 自行车、助动车等不得锁在树干或栏杆上。

第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综管办有权按规定处理,车辆所有者须凭执照和有关证件到综管办接受处罚,并交纳罚金。

第五章 关于校园设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综管办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以任何名义设摊。

第十七条 如需设摊的单位必须向综管办提出申请,陈述设摊的理由和设摊的内容,经综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设摊许可证”后方可设摊。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设摊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指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内设摊,不得随意扩大活动的范围,延长活动的时间,并随时搞好周围环境卫生。

第六章 关于校内修缮(装潢)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的修缮(装潢)工程须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校房地产处首先进行审核,然后凭房地产处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内修缮(装潢)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到综管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经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自行修缮(装潢)。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或修缮(装潢)单位须向综管办报送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便于联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修建总费用的5%向综管办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押金),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凭“许可证”到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和其他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损坏绿化,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清场,并报请综管办对绿化和垃圾清运及卫生状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确认无违章行为,施工单位凭押金单据到综管办领回押金。

第二十四条 如果垃圾清运不及时或不清运,综管办将委托有关环卫部门代为清运,费用从押金中支付。

第七章 关于校内各类办班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将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校内场所用于办班,不得租借给校外单位使用。

二十六条 凡校内各单位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班和其他各类办班,需分别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查,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须到综管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经批准备案的各类办班,其举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教育督促学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处罚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四、五、六、七条,除拆除横幅、张贴、指路牌外,将视情节罚款10—50元。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劝阻、警告和处罚,罚款金额视情节在20—100元之间。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将处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五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将予以取缔,并视情节处50—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将扣没押金,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未领取“许可证”而施工修建的,将强制停工,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七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将予以取缔,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其有关房产资源予以收回。违反二十七条规定,将按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上述所有的罚没款全部上缴校财务处,并将其用于校园综合管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